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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手机app: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来源:江南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5-10-06 18:07:08  人气: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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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要的统计数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上班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一定要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上班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上班时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上班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照企业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用支出×每一个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调整数。

  前款所指调整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地全部职工平均薪资水平、就业状况、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实际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8小时×(1+单位理应当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单位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1+浮动系数)。

  本条第二款所指21.75天,为每月计薪天数,其计算公式为:(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

  本条第二款所指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于每年4月份前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该标准和测算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上报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测算方案进行审议,拟定适用于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若干档次,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和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理应当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时,用人单位理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工资发放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做监督,发现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投诉者告知查处结果。

  劳动者与企业因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4日发布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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